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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核名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1-11-05 00:00:00 作者:admin来源:创客伙伴


前提条件:
1.是国资委直属企业或国务院批准的。
二是注册资金超过五千万元。
3.原中国字头公司重组。
具体条件:
1.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其他法人名称。
2.企业名称不应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冠以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3.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汉字,不得使用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企业,应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和使用,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4.企业名称应按行政区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按行政区域.字号.行业。
5.除国务院决定所设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公司名称中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眼,这一词语应是行业标准。利用外资(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名称中加上“(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所列行政区划为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域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城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市.县.市.县级行政区域连用,由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7.具有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在其名称之后,组织形式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8.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经国务院批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包括超过2个单词。除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用字号。
10.可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征的用语。用行业术语来表述企业名称的内容应符合企业的业务范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来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来表示企业从事该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类别;(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或者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在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14.为了反映其业务特点,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后面加上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上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不被视为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明确或隐含任何超出其业务范围的业务。
所需材料
1.由投资方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申请书》;
2.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者姓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眼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